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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邓岳军与陈万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岳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波,男,1956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邓岳军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在没有进行实体审理以及没有释明告知的情形下,将本案案由追偿权纠纷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以此确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将上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房屋抵债给被上诉人而产生的纠纷,性质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邓岳军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