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0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某。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孙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沈某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笑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