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白洮与古丽汗·依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洮;古丽汗·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122号原告白洮,女,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古丽汗·依明,女,1976年3月14日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白洮与被告古丽汗·依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白洮与被告古丽汗·依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 罡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