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月娥与胡洪格、胡洪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娥,胡洪格,胡洪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胡月娥,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胡洪格,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胡洪继,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胡月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洪格、胡洪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月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洪格所有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洪格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