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催字第1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催字第1274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林静然,行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票号为30600051/21561312,出票人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支付行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 翀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