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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催字第1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催字第1274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林静然,行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票号为30600051/21561312,出票人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支付行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 翀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