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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5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528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春艳,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愿意维持现状过日子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韶华人民陪审员  吴跃波人民陪审员  喻复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