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代忠才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忠才,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143-1号申请执行人代忠才。被执行人刘斌。关于代忠才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玉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