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毕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荣军审 判 员 刘永华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