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文政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政,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终字第3号抗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政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泊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泊刑初字第180号刑事补正裁定,认定1、被告人王文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2、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诉讼请求。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文政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经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政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沧州铭瑞机械重工有限公司。2014年3月17日13时许,王文政在公司自己的办公室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文政持刀追赶赵某,追至公司大门外的泊富公路上,王文政追上后用刀向赵某右后侧捅了两刀,赵某受伤倒地后,王文政又向赵某腿部捅了一刀。王文政作案后外逃,赵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另查,赵某系城镇户口,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5906.9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371元、护理费371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7448.99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3月17日13时30分左右,其和丈夫王文政在厂子说孩子上学交钱的事,他拿出一份协议说想把厂子法人代表更换成他的婚外情人付某某,其不同意,就从办公室跑出来,王文政在后面追,在院内王文政拿着一根木棍追上来打了其后腰一棍子,将木棍都打折了。其跑出厂子后,王文政在后面追,其跑到厂子对面王某某的厂子门口,王文政手里拿着刀子追过来,其见状往南跑,刚跑到泊富路就被王文政追上了,他用刀连续捅在其右侧腹部两刀,其倒在地上后,王文政又用刀捅在左腿一刀才走,后刘某某等人打电话联系车辆把其拉到了泊头市第二医院。王文政拿的刀子是长约40厘米的尖刀。他还用弩射到了其红色羽绒服上,衣服破了没伤到皮肤。2、刘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2014年3月17日13时30分左右,其站在厂子门口看到王文政的妻子跑过来,说是王文政追打她,王文政在后面追过来,就急忙让赵某进了厂内,此时王文政开车追到门口并停下来,赵某又跑出厂子向外边公路上跑去,王文政又追到公路上,这时公路上过了一辆大货车挡住了视线,大货车过去后,其看到赵某倒在路上,王文政手里拿着个约30厘米左右长的刀子走了,其看见赵某身上流着血,就和别人一起联系泊头市第二医院的车,将她送医院了,后又转到沧州医院。3、颜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文政是其儿子,王文政是把赵某捅伤后,让其和他爸爸给他借钱,其借了2万元钱用于给赵某治病。4、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文政既有业务往来又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17日下午13时许,王文政打电话说“你快去看看你嫂子,我把她捅伤了,快送她去医院”,说完就挂了电话。接完电话其就开车去了封屯村,基本上和交河二医院的救护车同时到的,其还把赵某抬到了救护车上,同救护车一起去的医院,后来其一直陪着送到沧州市中心医院后才回家。5、王文政的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3月17日下午13时许,其在公司西侧的小吃部喝完酒回到公司,和赵某在办公室说话时,赵某要了100块钱用于孩子上学,其向赵某要别克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她问干什么,因为是法院要的涉及到案子没告诉她,她骂街,其就在屋子里拿了一根棍子追她时其还在桌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她跑出屋子,其用棍子把她放在办公室门口的电动车砸了。赵某跑出公司大门,其在后面追,她跑到王某某的公司门口,后来她又拐上了泊富路向南跑,在泊富路其追上了她,用手里一直拿着的一把水果刀向她身体的右后侧捅了两刀,她倒在地上,其又用水果刀捅她腿部一刀,具体捅在那条腿记不清了,然后就回到了公司,后来其躲了起来。一共捅了赵某三刀,刀子是争吵时在办公室桌上拿的,长20厘米左右,绿色塑料把,单刃尖刀。作案用的刀放在办公室了。当时看到赵某倒地后,肚子处流着血,其就害怕了,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看看赵某。6、赵某羽绒服被刺破照片、赵某伤情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刀刺伤肺破裂手术修补,评定为重伤二级。9、手机号码为136××××6598户主为王文政的通话记录详单证明案发当日王文政的通话记录,其中包括与李某某的通话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王文政、赵某的基本情况。11、医药费两张证实赵某住院花去医药费15906.99元。泊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政与赵某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后,王文政持刀、棍追赶赵某并致其重伤后逃匿,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文政持刀、棍对赵某进行殴打,对其可从重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王文政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王文政的犯罪行为给赵某造成了经济损失17448.99元,其依法应予赔偿,但其父母已代其赔付了赵某20000元,已超出赵某的实际经济损失,故王文政不应再另行赔偿赵某。对赵某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王文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2、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诉讼请求。王文政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有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政持刀、棍致赵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赵某的损失已由王文政父母代其足额赔偿,原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法定、酌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王文政的量刑并无不当。故王文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政上诉,维持原判。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书元审 判 员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