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应国、张应吉因与唐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应国,张应吉,唐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应国,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应吉,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林,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应国、张应吉因与被申请人唐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应国、张应吉申请再审称:1、张金权在无力耕种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责任田流转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实际耕管多年,没有被干涉过,申请人与张金权的协议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2、原审判决认定张金权死后,该户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应当自然终止,以及村民组是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遵义县南白镇后坝村上街组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张金权生前是独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承包户内只有张金权一个家庭成员,张金权死后,本案争议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即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遵义县南白镇后坝村上街组作为发包方并没有明确张应国、张应吉对该土地享有相关权益,在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审驳回张应国、张应吉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应国、张应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应国、张应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马小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