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祥与张洪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张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张祥,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洪英,女,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张祥申请执行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3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