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初字第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4-18

案件名称

张瑞刚、赵兴卫等与宣威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瑞刚;赵兴卫;缪祥敏;宣威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初字第076号原告张瑞刚,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委托代理人吕海,云南浩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兴卫,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原告缪祥敏,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被告宣威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友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刚与被告赵兴卫、缪祥敏、宣威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刚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正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