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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艳、张德刚与张德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张德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51-1号原告刘艳。被告张德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张德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德刚所有的鄂f×××××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及冻结处分权,并用陶丽所有的鄂f×××××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张德刚所有的鄂f×××××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陶丽提供担保的鄂f×××××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