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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姚贵银与梁胜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贵银,梁胜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姚贵银,委托代理人:梁澜馨,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胜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负责人:李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岚,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2014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梁胜立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李官屯集市路口西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原告姚贵银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姚贵银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24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作出唐公交认字(2014-9-1】第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胜立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姚贵银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唐山市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第九肋骨骨折等。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是被告梁胜立,被告梁胜立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在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姚贵银各项交通事故损失1219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二、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梁胜立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