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鹤翀与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鹤翀,王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鹤翀。被执行人王少华。本院在执行张鹤翀与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