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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沈想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想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想想,于安徽省宿州市,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6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湾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想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艾某、被告人沈想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沈想想和杨某到宿州市埇桥区“童话KTV”内找谷某要账时,与谷某发生争执,后谷某及其朋友艾某与沈想想、杨某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沈想想抓起身边垃圾箱上盖将艾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艾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沈想想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想想系累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想想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沈想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沈想想和杨某到宿州市埇桥区“童话KTV”找谷某要账时,与谷某发生争执,后谷某及其朋友艾某与沈想想、杨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沈想想抓起身边垃圾箱上盖将艾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艾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本案由证人杨某报案而案发。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沈想想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沈想想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艾某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沈想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艾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艾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沈想想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沈想想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埇)鉴(法医)字(2014)第2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附件,证明被害人艾某因外伤致右后枕部9cm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辨认笔录,证明被害艾某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沈想想为对其实施伤害行为的被告人。三、赔偿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收款条,证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沈想想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艾某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沈想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艾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艾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沈想想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沈想想从轻处罚。四、被害人艾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29日23时许,他和谷某、刘某等人在本市“童话KTV”唱歌时,沈想想和另一个男子把谷某叫出去,在包厢外走廊上,他看见谷某和沈想想及另一个人打了起来,他也上前参加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沈想想不知用什么东西将他的头部打淌血了。五、证人证言(一)证人谷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9日晚上,他和朋友在本市“童话KTV”唱歌时,沈想想和杨某到包厢将他拉出去叫他还钱,他说生意上的纠纷,但现在不能还钱,沈想想就用巴掌打他,他还手与沈想想厮打起来,他朋友艾某从包厢出来也和沈想想和杨某打起来,艾某的头部被打伤了。(二)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谷某、艾某等人在本市“童话KTV”唱歌时,他出包厢看见谷某和对方的两个人发生打架,后来他们一起唱歌的人就和对方厮打在一起,艾某的头部被打伤了。(三)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沈想想到本市“童话KTV”找谷某要账,后来在包厢外,他和沈想想与谷某等人发生争执厮打,接着派出所的人员就到现场了。六、被告人沈想想的供述,称2014年1月29日23时许,他和杨某到“童话KTV”找谷某要账,后来在包厢外,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他和杨某与谷某及其朋友艾某等人厮打起来,艾某用拳头打他脸部,他从过道顺手拿个铁盖子砸了艾某的头部,将艾某打伤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证人杨某报案而案发。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沈想想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派出所投案。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沈想想身份事项。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刑初字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沈想想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想想因索要债务之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沈想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想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又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想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王荣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