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付某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