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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付某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