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字第3520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欧阳运成与何伟洪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字第3520号-1申请欧阳运成,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攸县新市镇。被执行人何伟洪,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欧阳运成诉何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伟洪应向欧阳运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共计1221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7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2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哥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