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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随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汪晓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汪晓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随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道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晓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晓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随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晓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随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续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