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兆祥与北京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兆祥,北京博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祥,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郭绍来,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北京博爱医院副主任药师。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兆祥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兆祥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兆祥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兆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北京博爱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4元,由刘兆祥负担(因刘兆祥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免交条件,本院准予其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