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建与被告穆明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建,穆明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00934���原告王小建。委托代理人曹洪霞,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建与被告穆明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小建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