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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周洪与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洪;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周洪(系宜兴市宜城镇天马缝纫机配件店业主)。被告韦平。委托代理人何晨(受韦平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与被告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周洪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