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周洪与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洪;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周洪(系宜兴市宜城镇天马缝纫机配件店业主)。被告韦平。委托代理人何晨(受韦平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与被告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周洪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