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冯添翼与杜关南、陆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添翼,杜关南,陆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冯添翼。委托代理人:朱军,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关南。被告:陆涛。原告冯添翼诉被告杜关南、陆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文彤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军、被告杜关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添翼起诉称:2014年3月29日,被告杜关南向陈敬忠借款2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又对催讨费用进行了约定,并由被告陆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经陈敬忠催讨后,被告杜关南、陆涛分文未付。因陈敬忠尚有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未还,于2014年8月28日将被告杜关南向陈敬忠借款25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陆涛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被告杜关南邮寄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但二被告仍未归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关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承担原告诉讼代理费损失10000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陆涛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杜关南于2014年3月29日向陈敬忠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催讨费用由被告杜关南承担,及由被告陆涛担保的事实。2、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各1份、EMS快递回执,证明陈敬忠于2014年8月28日将25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已经通知过二被告的事实。3、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因本案聘用代理人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0元的事实。4、查询单打印件1份,证明杜关南没有收邮件。被告杜关南答辩称:250000元欠条被告杜关南是写的,但没有写欠条上面的还款时间和陈敬忠的名字,也没有向陈敬忠借过钱。为什么要写欠条,是因为被告杜关南的外甥陆涛叫陈敬忠到山西园路上的投资公司,而陆涛的汽车抵押在投资公司,陆涛叫陈敬忠出面到投资公司写350000元欠条,陈敬忠让被告杜关南到投资公司担保。被告杜关南作为村长,是不担保的,也不能涉及到高利贷。陈敬忠和被告杜关南说,那写个250000元借条给陈敬忠,陈敬忠说下面不会打官司,陈敬忠还说250000元不还也不要紧,如果真的要负担就一人一半。所以欠条上的日期、陈敬忠的名字都是陈敬忠写的,被告杜关南没有写。被告杜关南就是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和盖了手印。被告杜关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关南向本院出示手机录音1份,证明其没有向陈敬忠借款。被告陆涛未作答辩和举证。庭审中,对原告及被告杜关南所举证据,经本院依法组织质证,现认证如下:(一)、原告所举1、2、3、4项证据,被告杜关南表示:证据1中借款合同上被告杜关南的名字是写的,借据上被告杜关南的名字和手印也是被告杜关南的。但借据上还款日期、陈敬忠的名字被告杜关南没有写过。证据2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没有异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杜关南没有收到过。对于EMS快递单,快递人员是通知被告杜关南的,但被告杜关南对涉及到法院的材料是不收的,被告杜关南并没有收快递。证据3的情况被告杜关南不知道。证据4邮局电话是打给被告杜关南的,但被告杜关南没有收。作为欠条,还款日期怎么可能不写。本院认为,被告陆涛在本院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内容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故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二)、被告杜关南所举手机录音,原告表示和陈敬忠的通话录音是事实。但录音内容看,只是被告杜关南和陈敬忠就250000元借款如何处理双方争吵,并不能证明被告杜关南没有向陈敬忠借款的事实,且能证明被告杜关南已经知道了陈敬忠将250000元借款转让给原告,后才通的电话。本院认为,被告陆涛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而原告的异议依法成立,对被告杜关南提交该项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的认定和庭审中原告及被告杜关南的有关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原告受让债权后,向被告杜关南寄送《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但被告杜关南拒收。为查清案件事实,庭审后,本院给予被告杜关南新的举证期限7天,以期证实其主张。但期满后,被告杜关南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按本院要求提供刻录一式三份的录音光盘及提交录音文字摘录。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从陈敬忠处受让得到债权后,向二被告分别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杜关南虽拒收通知书,但在本院向被告杜关南送达有关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时,被告杜关南签收了相关文书,故本案债权转让对二被告产生了约束力。被告杜关南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清欠款,被告陆涛未履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关南虽提出只是出具了借据而未收到实际借款的抗辩,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关南支付原告冯添翼欠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杜关南支付原告冯添翼诉讼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陆涛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杜关南负担,由被告陆涛对被告杜关南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