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张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