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边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娥诉王微微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娥,王微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边初字第00003号原告:王金娥。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微微。委托代理人:刘敏,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娥诉被告王微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娥负担。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盖玉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