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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