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毓柏与李宅林、湖南省威大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柏,李宅林,湖南省威大实业有限公司,XX金竹水电有限公司,王露路,王革格,李展,廖家益,罗申平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王毓柏。委托代理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宅林。被告湖南省威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五楼501房。法定代表人李宅林,经理。被告XX金竹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豸山路。法定代表人李宅林,经理。第三人王露路。第三人王革格。第三人李展。第三人廖家益。第三人罗申平。本院在原告王毓柏诉被告李宅林、湖南���威大实业有限公司、XX金竹水电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露路、王革格、李展、廖家益、罗申平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毓柏委托代理人杨亚利于2015年1月6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王毓柏应于2015年1月13日前缴纳诉讼费30720元,但原告王毓柏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王毓柏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文涛人民陪审员 胡睿琦人民陪审员 谢倩云二〇一��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