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秦猛达与郑浩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猛达,郑浩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秦猛达。被告:郑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猛达与被告郑浩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猛达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郑浩波已履行修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浩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猛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猛达撤回对被告郑浩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猛达负担。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