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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郑兰与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王平、王立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王立义,王平,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01264号申请执行人郑兰,居民。被执行人王立义,居民。被执行人王平,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珠海路。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兰与被执行人王立义、王平、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灌商初字第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立义、王平、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王立义、王平、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郑兰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被执行人王立义、王平、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灌商初字第0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杨晓东执行员  杜友泉执行员  董江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