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宋国民交通肇事罪,宋国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国民
案由
交通肇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79号罪犯宋国民,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了(2011)东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国民犯交通肇事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宋国民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国民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国民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国民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国民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