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黄运飚被执行人黄雪萍分期限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飚,黄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黄运飚。被执行人黄雪萍。申请执行人黄运飚依据本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黄雪萍分期限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管理部门、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