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行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德平,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荣英,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金生。原审第三人曹世龙,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峰,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田金生,原审第三人曹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曾因庭外协调扣除审限30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以其与原审第三人曹世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振敏代理审判员 张晓东代理审判员 熊文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