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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虞生贤与虞优军、吴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生贤,虞优军,吴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虞生贤。被执行人:虞优军。被执行人:吴丽萍。申请执行人虞生贤与被执行人虞优军、吴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虞优军、吴丽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贾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程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