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商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沈雪泉、蒋玉荣与蒋玉荣、高月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393号原告:沈雪泉。委托代理人:龚家勇、王一超。被告:蒋玉荣。被告:高月仙。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雪泉诉被告蒋玉荣、高月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雪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沈雪泉负担。审 判 长 孙欢杰审 判 员 何贤璇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