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朱振斌与李西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7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