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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朱振斌与李西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7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