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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林徐荣、蔡新卫与蔡新卫、叶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徐荣,蔡新卫,叶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306-2号原告:林徐荣。被告:蔡新卫。被告:叶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徐荣与被告蔡新卫、叶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徐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林徐荣负担。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季兴法人民陪审员  张红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杨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