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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邵水言与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水言,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民初字第22号原告:邵水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强。被告: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水言与被告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水言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水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已减半),由原告邵水言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