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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方伟兵与程根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兵,程根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方伟兵,浙江开化人。被告:程根和,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伟兵与被告程根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伟兵负担。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