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立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立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元。委托代理人:胡晓雯,系该公司的员工。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收款人为南通锦裕纺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东莞市恒业时代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付款日期为2014年5月8日,出票行系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厚街支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李佩玲审判员 黄秀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玉贞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