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剑与邢坚与蔡云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坚,陈剑,蔡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邢坚。被执行人陈剑。被执行人蔡云燕。申请执行人邢坚与被执行人陈剑、蔡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剑(共有权人蔡云燕)名下位于海口市泰华路XX号水岸长桥清风阁7B[产权证号:HK154XXXXX号]。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昕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