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姚静静、赵庆敏与赵庆敏、赵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静,赵庆敏,赵庆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71号原告姚静静。委托代理人柳遵超。被告赵庆敏,被告赵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静静与被告赵庆敏、赵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静静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经偿付赔偿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姚静静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