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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姚静静、赵庆敏与赵庆敏、赵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静,赵庆敏,赵庆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71号原告姚静静。委托代理人柳遵超。被告赵庆敏,被告赵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静静与被告赵庆敏、赵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静静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经偿付赔偿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姚静静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