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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20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付华与王珊珊、王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华;王珊珊;王强;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商初字第20641-1号 原告付华,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王珊珊,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王强,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思安东升平度市。 被告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李园办事处804省道南侧、柳州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经理。 担保人韩葳,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担保人王琰,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华诉被告王珊珊、被告王强、被告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珊珊、被告王强、被告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韩葳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户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20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更换担保物,由担保人王琰另行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户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琰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户的房产。 二、解除对担保人韩葳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卉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人民陪审员  孙欢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