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诸商外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蔡英、方佳灿与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外初字第47号原告:蔡英。原告:方佳灿。被告: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边政良。破产管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旭光,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英、方佳灿与被告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英、方佳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英、方佳灿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英、方佳灿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英、方佳灿负担。审 判 长  朱良非代理审判员  何 婧人民陪审员  黄潮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