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月景与被执行人韦振林等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甲,居民。被执行人韦某乙,居民。被执行人韦某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甲与被执行人韦某乙、韦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2014年度赡养费2400元。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8号。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2400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已收取。权利人的主张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