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潭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潭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09019928-6。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林中南、甘世廉,中山市南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潭正,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中计育征决字[2014]第12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卫计局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中计育征决字[2014]第12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刘潭正为城镇居民,与曾红梅(农村居民)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又于2012年3月4日生育一女孩,属于超生一个子女。市卫计局认为刘潭正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市卫计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潭正征收社会抚养费110800元,随后,市卫计局向刘潭正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刘潭正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市卫计局向刘潭正送达了履行征收决定催告书,催告刘潭正限期履行,但刘潭正逾期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的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卫计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刘潭正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计育征决字[2014]第12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芸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刘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