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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中执恢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功才与王功远、徐西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才,王功远,徐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恢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功才。被执行人王功远。被执行人徐西英。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功才与被执行人王功远、徐西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莱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王功远、徐西英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莱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攸军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亓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