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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显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显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商初字第434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被告:李显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显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