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刚与塔城地区正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塔城地区正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赵刚,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塔城市。被告:塔城地区正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法定代表人:杨德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诉被告塔城地区正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塔城地区正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赵刚就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另案已诉讼且已在二审上诉当中,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