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凤羽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凤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04号罪犯白凤羽,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小学文化。1994年8月2日因盗窃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8月被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1)赤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凤羽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2年3月2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4)内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白凤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白凤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426号和(2013)赤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共将罪犯白凤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白凤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凤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插磁芯劳动中,共创造产值13422.34元,获奖金739.6元,自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248.33分,获记功四次。获得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白凤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凤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