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詹汉中、谢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詹汉中,谢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负责人李陈明,主任。被执行人詹汉中,男,汉族。被执行人谢亚雄,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湛坡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詹汉中、谢亚雄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亚雄在银行有两账户分别有存款56000元、127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谢亚雄在银行的存款伍万陆仟元(56000元)至本院帐户。二、扣划被执行人谢亚雄在银行的存款壹仟贰佰元(1200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芬 华审判员 梁 罗 英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妙珍(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微信公众号“”